外甥带帮手闯舅舅家讨说法,舅妈为反抗殴打误泼腐蚀液体成被告

上海女子王月一家被突然闯入家门的“入侵者”殴打,眼见家人们被围攻,她情急之下抓起一把含有腐蚀性的脱漆剂的洒水壶洒向闯入者,导致一人四肢、躯干都被烫伤。虽然检察机关认定她属于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被烫伤的“入侵者”还是将王月告上法庭,要她赔偿民事经济损失。

在一审法院判决王月需承担35%赔偿责任后,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改判王月无需担责,理由是,王月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改判她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突然闯入的“入侵者”

“怎么动手打人,救命啊!”王月一家用力地嘶吼着。

案发当晚,张诚的外甥带来一群帮手闯入舅舅家。外甥声称自己的母亲在舅舅这受了委屈,于是上门讨说法。很快,劝阻不住对方的王月和张诚被双双打断鼻骨,满脸淌血。儿子和老母亲也被人按在墙角动弹不得。

看到家人的苦状,王月情急之下,抓起身旁的洒水壶向面前的人泼去,未曾想里边是具有腐蚀性的脱漆剂,而站在王月对面的来人之一陈俊正好中招。

看到这极具杀伤力的“武器”,前来闹事的人反倒被吓到报了警。

经鉴定,被王月泼洒脱漆剂的陈俊躯干、四肢灼伤,构成轻伤。王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检察院经过调查,认为王月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可看着自己受到的伤害,陈俊心有愤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月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与《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不一致的,构成刑法上的防卫过当的要求明显高于民法上的要求。综观案件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王月防卫过当,应对陈俊的受伤承担35%的责任。

王月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防卫行为未超限度无需赔偿

二审中,陈俊表示,自己没有打过王月,而是来劝架的,她故意泼洒脱漆剂是进行报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在案相关人员的公安询问笔录,含陈俊在内的多人相约到王月家“撑场面、讨说法”,从陈俊等人的行为来看,是明知其行为可能会给他人权益造成侵害而有意为之,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

其次,陈俊等人到王月家后,即实施殴打、控制王月一家老小的侵权行为,王月及其丈夫张诚均受伤,在王月反击之前,陈俊等人的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最后,王月面对进入其家中并实施上述侵害行为的外来人员,在家人和自己被打伤及受迫控制的情形下,随手抓取身边的洒水壶进行泼洒的行为,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防卫,并非以防卫为借口实施报复或防卫挑拨行为,其行为针对的是陈俊等上门实施侵害行为的特定一方,防卫对象明确,意图为阻却不法侵害行为,是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属正当之举。

而关于王月的防卫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法院认为,王月面临的侵害行为具有突然性、暴力性和现实紧迫性,以较缓和的手段难以制止该侵害行为。结合双方的力量对比及防卫一方的急迫情景、紧张心理及对洒水壶内液体认识的限制等情况,王月防卫行为适当,且在陈俊等人逃离后停止防卫,实施行为在手段和强度上均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法院还认为,陈俊等人的不法行为,既包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还造成王月及其丈夫被打伤等后果。王月防卫行为导致陈俊身体受伤,对应的亦是人身权,因此从双方利益衡量来看,二者的权益属同一法律位阶,王月并非以反击重大利益来维护较小利益,本案防卫行为导致受损的利益与侵害行为损害的利益相当,因此王月防卫行为均未超出必要限度。一审认定王月属于防卫过当,属于未全面认定案件事实,所作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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