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页未署姓名 ,中学生心理教材作者起诉出版社侵犯著作权

长江日报4月16日讯 版权页未署姓名,中学生心理教材作者之一王某起诉出版社侵犯著作权。4月14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法院认定,系列丛书的封面、扉页以及编委会成员中均已署名,虽然版权页没有署名,但是并不侵犯著作权,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7月,武汉某出版社和王某设立的个人独资公司合作,签订了《关于〈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系列图书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该图书由双方合作开发,出版社负责出版及负责在规定区域的发行,公司负责策划、组稿及负责规定区域外发行。前期所有稿费由公司投资,该公司拥有完全的著作权、署名权和发行权。

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出版社汇付了出版流程管理、书稿编审等费用,出版社也出版了《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系列图书(16开),图书封面、扉页上署名为赵某、王某编著,在版权页(CIP数据作者项目)却载明为“赵某编著”,图书编委会介绍页记载编委共有王某等在内的15人。

王某认为,图书的封面、扉页以及编委会成员中均已署名,但是版权页(CIP数据作者项目)中未署其姓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2020年,王某将出版社告上法庭,申请出版社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申请修正CIP数据,修正后的CIP数据必须有自己的姓名,并要赔偿侵权损失450万元,此外,还要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武汉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图书系出版社与该公司签订的图书合作协议出版,该出版行为具有合约依据,且该系列图书封面、扉页及编委会成员中均有王某的署名,不存在侵害署名权及出版、发行等著作权权利之问题。

根据《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国家标准(GB/T12451-2001)的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为在出版过程中的图书编制书目数据,有关CIP数据并非认定作者身份的唯一依据。在该系列图书封面、扉页以及编委会成员中均署了王某姓名的情况下,CIP数据作者项目中未署其姓名尚不构成对其署名权的侵犯。

同时,按照合作协议,王某开办的公司应提前做好书稿的组稿、审校、照排等出版前的准备工作,王某提交的证据中也记载有相关印制过程,由此可知王某本人直接参与了图书的印制,可见王某对该系列图书CIP数据的署名情况在图书正式印制发行前应已知悉且未提出异议。

日前,武汉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王田甜)

【编辑:刘艳】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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