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艺人跳槽遭经纪公司千万索赔,法院考虑实际损失判赔230万

长江日报4月28日讯 4月28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女艺人王某因跳槽被经纪公司索赔千万违约金,武汉中院受理该案后,综合考虑其实际造成损失,将违约金下调至230万。

2013年6月9日,王某与一家经纪公司签署演艺事业合同书,约定王某独家受雇于与该公司,王某按照原告安排出演电影、电视剧,出品单曲或专辑,拍摄商业广告等内容。双方约定,合同期内,非经公司通告安排或事先书面同意,王某不得擅自安排从事本条约定的表演,并不得为第三人从事前述工作。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止。合同履行4年后,王某跳槽至其他公司。

该经纪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1000万违约金。王某辩称,在未事先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多次更换经纪人。在被安排参演的一系列反面角色对自己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公司又拒绝为王某投入必要的宣传推广。公司已经严重违约,对自己的演艺事业造成了极大的障碍。2017年,自己已经单方通知公司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演艺事业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无证据表明公司存在根本违约,王某仅以单方通知要求解除合同,有违诚信。但是演艺事业合同书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亦是基于双方的信赖关系所订立,不适合继续履行。

对于违约金的问题,演艺事业合同书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根据合同中的违约处理条款,王某如严重违约,如擅自解除合同,须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整之惩罚性违约金。但是从演艺行业的一般规律看,艺人并非所有演出均有酬劳,有的节目只是以提升演员知名度和能力为主;同时,考虑计算公司所受损失及所失利益的诸项因素,再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最终,武汉市中院判决王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3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编辑:刘艳】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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