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鱼禁捕保护区非法捕鱼11斤,武汉一男子获刑

长江日报5月2日讯 5月2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江夏区法院获悉,一男子因在武昌鱼禁捕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达11斤,被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0年11月中旬,王某在明知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捕的情况下,在江夏区舒安街道自来水厂泵站附近上述保护区水域内,使用电瓶、逆变器连接电捞的方式进行电捕鱼。

当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渔获物返回其住处时,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渔获物银针鱼19条、鲫鱼22条、刁子鱼52条、财鱼2条及电瓶1个、逆变器1个、电捞子2根、头灯1枚、下水裤1条、蛇皮袋1个。经称量,上述渔获物共重5624.42克。

2021年4月9日,江夏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还附带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认识到了自身行为对保护区的生态造成了破坏,当庭认罪认罚,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对生态进行修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此外,被告人王某在长江流域全面禁捕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还可能破坏水体生态系统的平衡,破坏渔业资源,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4月16日,江夏法院判决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同时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梁子湖武昌鱼保护区流放成鱼16.88公斤,幼鱼7476尾。(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杨睿)

【编辑:刘艳】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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