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网约车,肇事司机赔完保险又收传票

长江日报5月7日讯 车主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不等于高枕无忧。5月6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江汉区法院获悉,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私家车主李某虽然购买了多个保险,但是对于部分损失,仍需要自费承担。

去年年底,李某驾驶私家车在解放大道与某网约车平台司机张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张某受伤。事后,交通大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

由于李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因此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并向张某赔付了3万余元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车辆维修费等费用。

原本以为事情已经得到圆满解决,不料一个月后,李某却意外收到了法院传票。原来,张某以要求赔偿其车辆受损期间导致的3000多元停运损失为由,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江汉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对于网约车司机张某的停运损失,李某只能自行承担了这部分损失。

据悉,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网约车司机张某驾驶的车辆系载客运营车辆,有权主张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但是,对于停运损失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法律法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免赔条款,明确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也应对免除责任的条款进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汪锦锋 刘宇强)

【编辑:刘艳】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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