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基层执法机构和派出所要配备“法制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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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11月3日讯(记者魏娜 通讯员龚轩)今后,湖北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及派出所至少命名1名法制警长(警员)。日前,省公安厅发出通知,我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及派出所建立实行法制警长(警员)命名制度,明确执法监督专门人员及职责,着力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能力和水平。

据介绍,法制警长(警员)主要由办案经验丰富且通过中级以上执法资格考试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基层所队民警担任,经过遴选,可以命名为法制警长(警员)。

据悉,法制警长(警员)主要协助所在单位负责人专职对本单位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刑事和行政案件审核把关、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培训等12项工作职责,实现对公安执法全过程、全方位、无缝动态监管。

省公安厅提出,除了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及派出所至少命名1名法制警长(警员),对执法人员较多、执法办案量较大的单位可以命名多名法制警长(警员),城市较大派出所应逐步设立“法制中队”“法制组”。对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应取消对其命名。

省公安厅法制总队负责人表示,建立实行法制警长(警员)命名制度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系统治理公安执法问题的一项创新举措,全面推行该制度势必推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进一步增强执法规范化意识,确保各项执法活动都在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进一步提高公安执法质量和水平。

【编辑:祝洁】


(作者:记者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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