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平台”不是滴滴们推卸社会责任的理由

长江日报杨于泽

近日,浙江温州乐清女青年赵某在乘坐滴滴顺风车时,被司机钟某强奸杀害。舆论认为,此事离“5·6郑州空姐乘坐滴滴遇害案”仅仅3个多月,悲剧的一再发生,充分暴露了滴滴打车平台对乘客安全的极端冷漠。

虽然主流舆论倾向于“问责”滴滴打车平台,但不乏有人以这样的逻辑替滴滴辩解:一是滴滴只是一个打车平台,它担当不起维护乘客安全的责任;二是极端行为难以避免,滴滴只是碰巧成为了“钟某们”犯罪的具体场景。由此推导出各种奇谈怪论,诸如只怪坏人太坏、滴滴不替犯罪分子背锅,结果滴滴在赵某打车遇害案中的法律责任都存疑了。

这种平台型企业无责论,自阿里、共享单车以及滴滴这样的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产生以来,是社会上十分流行的一种主张。电商平台售假,他们说线上线下都有假;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他们说加强管理将增加运营商经营成本,最后还是租车者埋单;滴滴司机犯罪,是司机本人走了极端,那是乘客与司机之间的事。平台,只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对买卖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世界上既没有无权利的责任,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利。资本打造互联网平台的目的是赚钱,但只顾赚钱、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想法不符合伦理,在现实生活中也行不通。经济学诺奖得主弗里德曼认为,公司应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道德的情况下赚尽量多的钱;而另一位经济学诺奖得主哈特则证明,企业股东非常在意公司的行为会给社会造成的影响,他们实际上要求实现公司行为外部性的内部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符合经济学的要求,早就成为一股世界性、历史性潮流。

在现实中,一些互联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大量向社会释放“负外部性”,只要流量、估值不顾法律与道德,只顾赚钱不担相应责任。为了流量为了钱,他们往往突破法律与道德的底线。滴滴顺风车为了流量,在形象广告中把自己定位为一个社交平台、一种性感场景,是不是十足“油腻”感?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一个人类共识。我们有很多理由要求企业担起应担的责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不仅要守法,而且要遵循伦理约束;政府监管要加强,但监管不足不是企业违法与卸责的理由。在全球化时代,那些靠钻空子赚钱的企业,迟早会因为这种“内在人格缺陷”被淘汰出局。

安全责任只是企业责任的一个方面,应该属于底线责任。安全本来是可欲的,打车安全可以通过司机资格审核、视频监控、一键式报警等方式实现,成本也未必有多大。可怕的是经营者宁愿出事后赔钱,更要命的是事后赔钱还行得通,似乎符合“经济理性”。这种洋洋自得于来钱快、来快钱,但总有一天,被时代抛弃时连一声再见都听不到。

【编辑 杨京】

(作者:杨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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