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三个月内办医保”,按月算,还是按天算?法院判了

长江日报5月31日讯  新生儿于6月25日出生,9月13日,其父为其办理医保时,却被社保局告知超过三个月办理期限。按该局惯例,6月算一个月,他应该9月前来办理。新生儿父亲不服诉至法院。

2017年6月25日,王某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出生,因早产和呼吸困难住院。2017年9月13日,王某某之父王某甲(化名)为其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登记,并于9月13日和9月15日两次到该某区社保局为王某某办理新生儿医保参保手续,但均被窗口工作人员拒绝,理由是:根据该市新生儿应在3个月内办理医保参保手续的规定,王某某应当在2017年6月、7月、8月三个月内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其于9月13日、9月15日申请办理,已超过三个月的期限。

王某甲认为,某区社保局拒绝为王某某办理新生儿医保参保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区社保局按新生儿政策为王某某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新生儿申请办理医保参保登记的三个月期限应当如何计算。社保部门的理解是按自然月计算,即新生儿出生当月及其后两个月,这既与社会公众的一般常识不甚相符,也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法院从出台新生儿参保政策的目的出发,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认为三个月期间的起算日应为新生儿出生日(即行为或事件发生日)的次日,届满日应为到期月的对应日。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的申请未超过三个月期限,并判令社保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蔡蕾)

【编辑:丁翾】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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