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2021版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长江日报5月31日讯    公司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放置在住所或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原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月31日,长江日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现在对此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为了大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在2020版容错清单的基础上,5月31日推出《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1版)》。

据了解,新的《免罚清单》主要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及备案管理、价格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棉花等产品质量监督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计量监督管理、检验检测监管、商标及专利管理等13大领域68项轻微违法行为。

办案机构根据查证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状况、主观过错、性质特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准确界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法定不予行政处罚、酌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

在实施免罚清单时,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比例原则,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审慎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实施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避免过罚不当或者强制不当的行为发生。

该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省市场监管局连续3年动态更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免罚事项由36项调整至68项,旨在以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范围,对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更多的包容,为市场主体营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让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有温度的执法”。

但同时,“免罚”并非“免责”,在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的同时,要对当事人采取适当形式督促整改和进行教育,需要责令改正的要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要通过下达行政指导书督促改正规范,对拒不改正的市场主体将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做到“执法有温度,监管有力度”,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长江日报记者胡义华 通讯员杨年芳)

【编辑:肖翩】

(作者:胡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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