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13斤,判了!获刑6个月+放流10万尾幼鱼修复长江生态

长江日报6月3日讯 6月2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公开宣判了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吴某某由其家属代其对受损水体进行生态修复,这是该院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宣判的第一起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

江夏区法院公开宣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日上午10时许,江夏区纪委、江夏区人民法院、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渔政等相关部门在长江金口段现场监督由吴某某家属代其购买的10万尾幼鱼、100斤成鱼放流长江,用于修复生态。

被告人家属代其购买的10万尾幼鱼准备放流长江。

2021年1月28日晚,武汉市江夏区郑店派出所联合江夏区渔政部门开展长江十年禁捕巡查行动,当巡逻至金港新区金港街锅炉厂对面的长江边时,遇被告人吴某某携带渔获物返回,当场查获渔获物大白刁、鲮鱼、白鲢鱼等,电瓶及逆变器1套、电捞子2根、头灯1枚、鱼篓1个。经称量,上述渔获物共重6981.61克。

相关部门现场监督并放流幼鱼。

经过讯问,被告人吴某某对其在长江干流水域进行电捕鱼的事实供认不讳,还供述其知道电捕鱼属于违法行为,也听说过长江十年禁捕令,仍心存侥幸非法捕鱼。

相关部门现场监督并放流成鱼。

被告人家属代其购买的成鱼准备放流长江。

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长江水域全面禁捕的情况下,依然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还可能破坏水体生态系统的平衡,破坏渔业资源,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执法人员对长江进行巡逻。

执法人员巡逻长江。

6月2日,江夏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在进行公开宣判的同时,还对长江沿线餐馆、酒店及村民进行《长江保护法》普法宣传。(长江日报记者金振强 通讯员杨睿 摄影报道)

【编辑:邓腊秀】

(作者:金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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