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又去拿“补差”,因病猝死算不算工伤?

长江日报6月12日讯 退休后又去别的单位工作拿“补差”,不料在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工伤?6月12日,长江日报记者从东西湖区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认定死者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认定为工伤。

家属认为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是工伤

公司认为仅是劳务关系,不算工伤

2016年,60岁的赵某(化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每月领取养老金。2019年2月,赵某到武汉一家公司从事金属打磨工作,每月工资3200元。2020年1月一天晚上12时左右,赵某与工友一起乘坐车辆回公司宿舍休息,凌晨3时许,在宿舍突发疾病猝死。

赵某的家属认为,虽然赵某并没有与公司签订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应该认定为工伤。公司则认为赵某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是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了养老金,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同时,赵某在公司提供休息的宿舍睡觉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非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死亡,因此,赵某的猝死不能认定为工伤。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差别有点大

值得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劳务派遣和劳务关系容易混淆。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公司向实际用工单位派遣职工的一种用人方式。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和职工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和职工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职工在用工单位期间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务派遣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那么,在我国是不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再就业,一律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呢?承办法官表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以被认定工伤。(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李牡丹)

【编辑:张玲】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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