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陵园里有人跳广场舞,武昌检察院发起公益诉讼还陵园清静

武昌区检察院检察长付斌和检察官们在施洋烈士雕像前了解相关情况。 记者金振强 摄

长江日报融媒体9月30日讯 9月30日,国家烈士公祭日。当天上午,武汉市武昌丁字桥施洋烈士纪念碑前,绿树成荫,庄严肃穆,前来瞻仰、敬献花圈的人川流不息。

“这里是闹市中的一片净土,来这儿走走,瞻仰一下烈士,能净化心灵。”在此散步的附近居民黄爷爷告诉长江日报记者,之前可不是这样,跳舞的、打球的可多了,闹哄哄的,很不严肃。前阵子,陵园内竖了4块保护烈士陵园的通告牌,禁止跳舞,拆了乒乓球台,这才重归清静了。

据施洋烈士公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陵园环境的巨大转变,要从武昌区检察院检察长付斌接到的一起投诉电话说起。

投诉电话引出“烈士墓”公益诉讼

“我家附近的庚子烈士墓堆满了建筑垃圾,一直没人管,你们检察院管不管……”5月23日,检察长接待日,付斌一大早就接到了一个来自中科院武汉分院的投诉电话,位于该院住宅区内的庚子烈士墓牌坊现在成了一个垃圾堆,附近居民痛心不已。

庚子革命烈士墓是为纪念革命先烈唐才常等人专门修建的。1900年,自立军首领唐才常、傅慈祥、林圭等人在汉口准备起事反对慈禧专政,以求改良中国政治,失败后被清政府杀害。烈士墓包括牌坊、墓道、坟冢几部分,1956年被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投诉电话引起了武昌区检察院的高度重视。次日早上,武昌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室组织专班前往庚子革命烈士墓区调查此事。该处当时正在进行拆迁工程,在附近居民指引下,他们找到烈士墓区,却被眼前的场景惊呆了——写着“庚子革命先烈墓道”的牌坊埋在垃圾中,只露出上半截。他们踩着满是废钢筋、铁丝的建筑垃圾,把整个烈士墓道勘察了一遍,好不容易才在垃圾堆深处扒出纪念介绍碑,却怎么都找不到坟冢。

专班找到附近社区居委会询问得知,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坟冢与牌坊被马路隔断,坟冢位于马路对面的湖北省军区院内。他们连忙上门查看,所幸,位于此处的墓冢保存完好。

“庚子革命烈士墓牌坊被破坏、污损严重,墓道被断,这不仅仅是不尊重革命先烈,也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武昌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室取证后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提起公益诉讼,督促其整改。相关管理部门接建议书立即成立执法整改专班,责令现场拆迁指挥部及时清除牌坊周围垃圾,在牌坊周围砌起砖墙予以保护。

检察官组团保护英烈纪念设施

接下来一个月,武昌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室利用周末时间,先后对孙中山先生纪念碑、施洋烈士墓、田桐烈士墓、耿丹烈士墓、陈定一烈士墓等武昌辖区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调查走访,重点查看有没有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严重破坏烈士陵园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等违法行为,结果发现施洋烈士陵园也没有得到妥善保护。因为地处寸土寸金的武昌繁华区域,周边的娱乐空地较匮乏,附近不少居民在陵园内跳广场舞、打乒乓球,园内整天吵吵闹闹的,与本该庄严肃穆的气氛不符。武昌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室立即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进行整改。

管理部门接到建议书十分重视。不久,陵园内竖起了四块醒目的通告标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规定和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责令停止在施洋烈士陵园内开展广场舞活动的建议’的要求,即日起禁止在施洋烈士陵园内开展广场舞、交谊舞活动。”

通过陵园工作人员的反复讲解,经常在此游玩的附近市民逐渐理解了保护烈士陵园的重要性。管理部门随后拆除了园内的乒乓球台和健身设施,陵园内又恢复了往日的宁静。

定期巡访,让英烈精神代代相传

9月29日,武昌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室检察官们分头对辖区内的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回访,查看设施周边有无影响环境、侵占设施的行为。在施洋烈士陵园,回访检察官看到,在安静的林荫道上,不时有手捧鲜花的人,朝烈士纪念碑走去。

在庚子烈士墓,牌坊下的垃圾已清理干净,据拆迁指挥部负责人介绍,保护庚子革命烈士墓工程已纳入到整个整体规划中,拆迁工程结束后就会动工。

9月30日,武昌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室的8位党员检察官专程来施洋烈士纪念碑,向烈士敬献花蓝。“‘铭记历史、崇尚英烈’是每一名中华儿女的职责所在!”在纪念碑前他们庄严宣誓,将持续关注、保护辖区内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让英烈精神代代相传。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记者梁爽 万勤 通讯员潘星)

【编辑:符樱】

(作者:梁爽 万勤)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