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宣判,无证加油站老板上门卖油获刑

长江日报7月9日讯 无证许可就擅自开加油站,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7月9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危险作业罪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武汉市首起危险作业罪案件。

图为庭审现场,江岸区法院供图

今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武汉市江岸区某驾校内,用改装的厢式货车及加油机储存汽油,擅自对外销售汽油,被查获时车厢油罐内剩余汽油285升。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私自经营的汽油为95#车用汽油,属危险化学品,具有造成加油点周边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现实危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物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作案用厢式货车、加油机,予以没收。

据了解,“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现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倒逼工业领域、重点行业领域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姜泰阳)

【编辑:刘艳】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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