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著作权”|书里书外

文/李昕(出版家,三联书店前总编辑。)

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在1990年9月颁布的,从1991年6月1日开始施行。那么,是不是说,在这之前的漫长阶段,我们的版权管理就无法可依呢?

并不是这样。

自从有现代出版业以来,中国就有著作权法。中国最早的现代出版机构是商务印书馆,它是1897年建立的,从那时开始,中国人可以使用现代排印技术(铅字排版和机器印刷)出版图书。针对这种现象,清政府提出:“文明进步惟恃智识之交通,学术昌明端赖法律之保护。”从1902年起,就开始组织专业人士酝酿起草《大清著作权律》。这部律法在1910年12月18日颁布。

1911年辛亥革命,清王朝被推翻,这部律法刚刚颁布不到一年,在清朝其实没起什么作用。但是,民国成立以后,因为来不及制定新的法律,民国政府在1913年(民国二年)发布文告,说《大清著作权律》“尚无与民国国体抵触之规定”,所以可以“暂行援用”。就是说,民国以后,清朝的著作权法可以沿用。一直到1928年5月14日,《中华民国著作权法》颁布,这部清朝的著作权法才被废止。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的法律体系是逐步完善起来的。但这并不是说没有版权管理。我们是依靠一套行政管理制度来处理版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版权管理也学习苏联,支付稿费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法,基本稿酬按字数支付,从1949年—1979年大约30年没有变过,基本上是每千字3—10元。印数稿酬支付的标准,大约是每1万册支付基本稿酬的8%—10%,书卖得越多,付得越高。如果一本书畅销,印数达到10万册,印数稿酬就和基本稿酬差不多了,等于稿费翻倍。那时物价稳定,也很低,买一个四合院,小一点的只要人民币7000—8000元,大的四合院1万到2万元。几十万字的书稿,有几千元的收入,不算少了。因为那时中国的职工平均月收入只有几十元。所以那时的作家、学者,因为拿稿费,生活是比较富裕的。

古文字专家陈梦家喜欢收藏明式家具。王世襄先生说,陈梦家收藏的家具比他自己收藏的好多了,差不多成了中国之最,就因为陈梦家有稿费。他写了一本关于甲骨文研究的书,70万字,拿到了将近1万元的稿费,在东四钱粮胡同买了一个四合院,就是专门用来收藏明式家具的。陈梦家是学者,他的关于甲骨文著作印数是很少的,没有多少印数稿酬。至于那些小说家,他们的小说畅销,可以拿印数稿酬,一本书拿到万元以上的稿费是不奇怪的。所以老舍、赵树理、臧克家等等老作家,都买下了自己的四合院。1958年以后,因为社会上有意见,认为作家的稿费太高了,国家决定取消了印数稿酬,出书只付基本稿酬。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府启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是从1979年开始的工作,大约用了10年时间完成。中间多次征求各方面作者和出版社的意见。那时我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当编辑,曾经作为编辑代表参加过一两次座谈会。

但是,在中国1992年加入两个国际版权公约组织之前,外国作者的版权在我国是得不到保护的。

1992年,中国分别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对中外著作权一视同仁,实行全面的、无差别的保护。从这时开始,中国的版权管理和国际接轨了,真正实现了规范化。因而以前各出版社已经出版过的未经授权的外国作品,一律不能再行重印再版。

例如北京三联书店上世纪80年代曾经出版过的《泰晤士世界历史地图集》,当时很轰动,因为书的权威性很高,而同类的工具书在中国市场上绝无仅有。但是后来这本书还是绝版了。这是因为联络出版方购买版权,对方要求太高,买不起,最终只能放弃了。

版权保护制度大大促进和加强了中国和外国、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版权贸易,提高了国家之间、地区之间文化交流的积极性。在一个公平的原则下,各方都在努力寻求和促成合作。版权从这时开始变成了贸易的一部分,这是我们的出版业走向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编辑:贺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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