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14.5万元车辆开回家,临时又变卦,消费者签了合同交了定金还算不算数?

长江日报7月27日讯 车展上宣称14.5万元可以将车直接开回家,待消费者交完定金,汽车销售商却称此价格不包含购置税、保险费和上牌费。

谁对谁错?怎么办?7月27日,经过武汉市消费者协会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消费者协会多方协调,消费者王先生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花14.5万元将一辆新车开回家。

7月初,消费者王先生向市消协反映一件棘手事。他于7月4日在车展上购车,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市场的武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车展上宣称14.5万元包含购置税、保险费和上牌费。经过考虑,王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

交完定金后,该公司又称14.5万不包括购置税和保险费,“包上路、包上牌”并没有说包费用。王先生认为该公司出尔反尔,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有悖诚信,要求全额退还定金或按14.5万元包含购置税、保险费和上牌费售车。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消协工作人员日常和消费者沟通交流中。通讯员尹丹丹摄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武汉市消协受理王先生投诉后,立即将该投诉转交到经营者所属辖区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消协查办。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消协收到此投诉后,与沌阳市场监管所协同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在市、区两级消协的指导下,沌阳市场监管所负责该片区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某汽车市场了解情况,查看购车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组织双方调解。

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得知,销售人员对销售政策不熟悉,是导致王先生认为商家故意欺骗的根本原因。后经多次调解,商家最终同意按合同签订价格提车,并赠送礼品包。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消协工作人员,平时在处理纠纷时和消费者沟通交流。通讯员尹丹丹摄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消协相关人士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这起纠纷中,武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取了消费者定金后,拒不执行合同约定,擅自变更事先约定的事实,符合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长江日报记者胡义华 通讯员尹丹丹 实习生戴宇航 卓祺)

【编辑:肖翩】

(作者:胡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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