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科技创新成为社会福祉丨长江评论

长江日报评论员杨于泽

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委近日联合印发指导意见,针对网络餐饮平台外卖送餐员的劳动收入、社会保障等七个方面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规定,强化对人脸信息的司法保护。

近年来我国创新创业蓬勃开展,社会活力迸发,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创新成果不断涌现。有关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了对互联网等行业的监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广泛关切,打出了一套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组合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抱着企业逐利天经地义的想法,把科技创新成果变成无限逐利的工具。比如一些互联网企业、手机APP违法搜集用户个人信息,已经到了贪得无厌、用户防不胜防的地步;有的企业滥用人脸识别技术,恣意搜集人脸信息。

目前我国创新活动集中在科技创新方向,但蓬勃发展的科创活动也带来一个问题:科技创新成果服务于什么目的?按照一般逻辑,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创新成果的所有权明确,成果归企业所有,企业将它用于盈利自然是天经地义。

但科技创新成果存在两种可能的后果,一个是造福人类社会,一个是被用于异化的目的。在电影里,尖端科技成果,比如导弹、核武器、生化制药、基因工程技术等,经常落到三种“坏人”手里:恐怖分子、科学狂人、极端自私自利的企业老板。这当然是电影设想的极端情形。

科技创新成果无善恶,科技创新无禁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应当受到鼓励。但科技创新成果应推广运用于造福人类,滥用和恶意应用则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按照科学社会学理论,科技创新人员并不对创新成果的社会后果负责,如何应用这些创新成果,需要实施有效的社会制度,包括立法、政府监管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逐利是一种市场机制,具有其合理性,但能力越大责任越大。随着科创活动蓬勃开展,各种创新可能性纷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变得越来越关键。

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也明确提出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这就决定了企业必须兼顾追逐利润与履行社会责任,不能唯利是图。人类经验告诉我们,唯利是图本身蕴含巨大的社会风险。事实上,把各种科技创新成果用于造福人类福祉,本身就是有利可图的事。赚钱是必需的,但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不能与人的目的背道而驰。

【编辑:戴容】

(作者:杨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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