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规范市场主体疫情期间价格行为发出温馨提醒:依法明码标价,不得哄抬物价 ,不得虚假优惠折价

长江日报8月4日讯   针对湖北近期陆续出现的外地输入性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防疫物资及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8月4日,省市场监管局对全省市场主体发出温馨提醒。

全省各市场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

省市场监管局温馨提醒,各相关经营者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日用品、防疫用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其次,要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商场里货源充足的商品。长江日报记者胡义华 摄

第三,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说,即日起,相关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行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相关经营者及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长江日报记者胡义华 通讯员郭姗姗)

【编辑: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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