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13年陷商标困局 , “余记精粉世家”为何换招牌

长江日报8月12日讯 一个月前,位于汉口马场角横路上的“余艳梅拌面世家”还挂着“余记精粉世家”的招牌。8月11日,老板余艳梅告诉长江日报记者,这家店已经开了13年,因陷入商标纠纷,才下决心换了个新招牌,“准备从头再来”。

2008年,余艳梅在马场角盘下了一家粉面店,因为她能吃苦、爱钻研、舍得用真材实料,生意越来越好。2015年12月,余艳梅委托王丛兴注册“余记精粉世家”商标(第35类和第43类),并于2017年1月取得该商标所有权。(第35类商标指餐饮服务有关的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第43类商标涉及核心的餐饮服务)。2017年,王丛兴将商标转让到自己名下。从2018年4月开始,余艳梅和王丛兴打了2年官司,从一审、二审到再审。

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丛兴擅自以余艳梅的名义,办理“余记精粉世家”商标转让,其行为无效,因此王丛兴对“余记精粉世家”商标应予返还。

2019年5月29日,武汉市中院经过两审终审,维持原判。2020年6月10日,湖北省高院驳回了王丛兴的再审申请。

官司赢了,商标“物归原主”。2020年5月,余艳梅却发现好不容易拿回来的商标,被国家商标局宣告无效。

原来,打官司期间,王丛兴取得了广西某公司拥有的“精粉世家”商标所有权。经核实,“精粉世家”注册在先,“余记精粉世家”注册在后。《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存在侵害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等情形,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2019年4月,二审期间,王丛兴以“余记精粉世家”(第43类)与“精粉世家”商标近似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认定商标无效。

业内人士透露,“余记精粉世家”第35类的权利还在余艳梅手上,只是第43类已经无效,虽然她还拥有在先使用权,但对于经营餐饮服务的她来说,其实用处也不大了。

什么是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商标法》明确指出,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因外卖平台使用域名和店铺名称,要提供商标所有权的证明,余艳梅不能再用原来的商标,只好将用了13年的招牌换掉。

“国家商标局发出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的时候,我错过了答辩期。”时至今日,余艳梅已想明白了这个事。

她透露,现在新换上的“余艳梅拌面世家”招牌,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注册商标,目前还在审批中。

【律师点评】商家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

余艳梅“余记精粉世家”商标维权之路,涉及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转让、确认商标转让行为无效、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无效行政诉讼等内容,这涵盖了多个商标诉讼和行政审批环节。

上海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伊苓律师表示,如果这个案子重新复盘,有很多地方可以供各商家借鉴和参考。

第一、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申请商标前,务必要对拟申请的商标提前检索,尽量避免注册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在余艳梅申请注册时便已经存在他人已注册的“精粉世家”商标,为了与之区分,余艳梅才申请的“余记精粉世家”,并且成功取得了该商标权。虽然注册成功,确实也存在被提无效宣告申请及被认定构成近似商标的风险。

第二、商标申请注册时,尽量以公司名义去申请注册。实践中,个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身份信息很容易被人利用,存在伪造材料并恶意转让的可能。如果是公司名义申请注册,这种可能性会小很多。

第三、商标被宣告无效时,要充分利用答辩期和答辩权进行积极答辩。本案中,虽然余艳梅通过民事诉讼夺回了“余记精粉世家”商标,但错失了商标被无效宣告后的答辩期和答辩权。

第四、商标建立和维护要有完整的防御体系。取得注册商标只是商标管理的第一步,商标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取得商标注册后,需要实时监测留意商标的进展动态,比如是否被他人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无效宣告程序等。

对于和主商标关联度较高的商标,商事主体一定要构筑一套防御商标体系,并尽量盘活自己的商标资源。(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编辑:刘艳】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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