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二又来了 “车都315”教你避开预付款消费的坑


长江日报融媒体12月7日讯(通讯员尹丹丹)双十一好像还没过去多久,双十二又快要来了,各种预售活动再次走起。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消费者协会特别提示:请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尤其面对预存较大金额的预付款时,要慎之又慎。


   近期,商家纷纷推出各种预售活动,为双十二预热,不仅线上的电商平台活动力度大,线下的商场、实体店也不甘落后。


所谓预售,是指在产品还没正式进入市场前进行的销售行为。近年来,预付款消费模式在餐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教育培训等诸多行业大行其道。因为商家在推广时经常伴随着幅度不等、形式不一的打折优惠,因此往往会对消费者形成相当的吸引力。


   与此同时,商家夸大宣传、欺诈消费者的现象也屡有发生。更有甚者,一些商家在推广过预付款消费模式后,还会“毫无征兆”地关门停业、携款跑路。




   一旦遭遇不良商家跑路,消费者究竟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武汉开发区消协介绍,《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需要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并依法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满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续期或者按照约定退款。经营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延期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武汉、黄冈、十堰仲裁委员会核心仲裁员刘浜说,目前我省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解决途径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预防和减少预付卡消费纠纷,《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协同监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如果消费者协商及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如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


    如果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钱“跑路”,则涉嫌诈骗,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向当地公案机关进行刑事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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