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政协武汉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协商决定:同意王芳(女)、池莉(女)、严湘桃、李伟凡、李新军、何裕生、邹卫东、张洁(女)、陈汉桥、陈革鸿、罗淳、胡娟(女)、胡太荣、胡素文(女)、费兰波(女)、彭前旭、程春生、戴颖(按姓氏笔画排序)等18名同志辞去政协武汉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
【编辑:刘思】
(2018年12月19日政协武汉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协商决定:同意王芳(女)、池莉(女)、严湘桃、李伟凡、李新军、何裕生、邹卫东、张洁(女)、陈汉桥、陈革鸿、罗淳、胡娟(女)、胡太荣、胡素文(女)、费兰波(女)、彭前旭、程春生、戴颖(按姓氏笔画排序)等18名同志辞去政协武汉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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