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武汉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王芳等18名同志辞去政协委员的决定

(2018年12月19日政协武汉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协商决定:同意王芳(女)、池莉(女)、严湘桃、李伟凡、李新军、何裕生、邹卫东、张洁(女)、陈汉桥、陈革鸿、罗淳、胡娟(女)、胡太荣、胡素文(女)、费兰波(女)、彭前旭、程春生、戴颖(按姓氏笔画排序)等18名同志辞去政协武汉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

【编辑:刘思】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