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5种情形,可给予1-3个月宽限期 ,湖北法院首设执行工作惩戒措施宽限期制度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9月8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蔡蕾 梁学东)9月8日,记者从湖北省高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出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首次设立执行工作惩戒措施宽限期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1-3个月的宽限期。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耿珊珊摄

《工作指引》结合当前湖北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趋势,主要通过统一执行工作尺度、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管,促使执行工作质效提升,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尽可能降低执行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其中,规范适用惩戒措施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作指引》首次设置了惩戒宽限期制度,要求全省法院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1-3个月的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被执行人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针对湖北的具体情况,《工作指引》明确了适用惩戒措施宽限期的5种情形:第一,对受灾、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宽限期,这是为了挽救市场主体,尽量避免带来消极影响;第二,对主动履行部分义务的被执行人给予宽限期,这是基于此类被执行人具有履行债务的意愿,应给予机会让其尽量筹措资金解决困难;第三,对享有其他正在执行的债权的被执行人给予宽限期,这是基于此类被执行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只是因为其他案件未完导致暂时履行不能;第四,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形下给予宽限期,这主要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五,其他应予宽限情形,这是兜底性的规定,可以灵活把握。

省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兑现胜诉裁判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今后,全省法院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将善意文明理念贯穿执行工作的每个环节,在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执行行为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

【编辑:刘艳】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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