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子女买房,归谁有4种情况|《周二之约》直播答疑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9月28日讯 9月28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江汉区人民法院法官魏建峰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现场解答网友关心的法律问题。

法官魏建峰直播现场。长江日报记者李慧紫 摄

问:父母为子女买的房子,归谁所有?


答: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置不动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或者另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无论登记在一方子女或者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问:外甥能继承舅舅的房产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法定继承情形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问:实际交付房屋不符合广告宣传内容,出卖人是否构成违约?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逾期交房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答:合同有约定从约定,违约金过高可请求减少,一般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没有约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问: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有约定从约定,约定过高可请求调减。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计算方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问:卖房人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能否交易?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直播结束后,他将作为轮值法官继续在线为网友解答法律问题,至10月12日下午5时30分。

点击图片可在线提问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肖雪君 黄洋)

【编辑:刘艳】

(作者: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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