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明年起施行,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应配套节水设施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9月29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王丹)节约用水人人有责,为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和高质量发展,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节约用水总体原则和责任,明确规定,节约用水工作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总量控制、高效利用的原则,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依法拟定节约用水相关规划、标准和政策措施。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条例严格用水管理,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供排水、污水处理及循环用水等设施。新建、改建工业集聚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集蓄利用或者再生水处理利用设施。城镇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和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洗车、游泳馆、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国家规定的节水技术,安装节水设施,采取节水措施。

条例强化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计划用水单位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原始用水记录台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丁翾】

(作者: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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