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贯彻不及时,区环保局副局长受党内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融媒体1月27日讯 27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在分管工作中存在贯彻不及时、行动迟缓、推进不力的行为,区环保局副局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龙朝晖,198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1月任江岸区环境保护局副调研员,2015年2月至今担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2015年2月至2018年6月分管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检测站工作。

2016年5月,江岸区政府布署了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及国测点周边开展油烟噪声治理工作,三家环保公司参与。工程完工后,三家环保公司代表餐饮治理企业向有关单位申请油烟治理补助款。龙朝晖作为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未采取有效措施与有关单位积极协商落实补助款的拨付事宜,导致补助款一直没有兑付,从而被群众向市营商环境巡查组投诉;其后,区政府多次召集区环保局等单位开会研究支付拖欠补助款问题,区环保局仍未落实工作要求,直至2018年11月2日,经区纪委督办,问题才得到解决。

办案人员介绍,龙朝晖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分管工作中存在对上级安排部署贯彻不及时、行动迟缓、推进不力的行为,致使企业的油烟治理补助申请未能及时落实,造成不良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龙朝晖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党员领导干部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不清,岗位职责落实不力,不敢担当、不敢负责,必将面临“挨板子”的惩罚。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清醒认识自身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坚决破除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思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李康)

【编辑:符樱】


(作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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