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开放”不等于数据的“公开化” | 长江评论

长江日报记者秦孟婷

9月29日,《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在武汉市政府官网发布,将于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点击蓝字看详情)其中明确提到了公共数据资源按照开放类型,细分为了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三种类型,对于前两种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相应的获取办法。

公共数据躺在库里“睡大觉”是浪费,能用的数据才是有价值的。对于一个人来讲,公安、房产、交通、民政等每个部门皆掌握着自己某一方面的信息,若彼此之间没有打通,那么办起事来,只能麻烦人多跑几趟。做好公共服务,还只是最基础的方面。个人以及公司、高校等相关组织掌握了公共数据,或生发洞见,或参与决策,或给自身带来经济效益,可见数据的价值巨大。

谈及数据开放,一些人可能也心存隐忧。享受数据的便利,也要面对数据被恶意利用的风险。个人更无法知晓,是否在不知不觉中“被开放”了隐私。“开放”背后需要解决立法、数据权属明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在9月1日起已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11月1日也即将施行,公共数据安全保障问题,国家已经在行动。

公共数据既要数据开放,又要维护安全。武汉这一次的《办法》中,将公共数据分为了“有条件开放”“无条件开放”“不予开放”三类,对于“重点和优先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也有清晰的罗列。这就是在进一步厘清政府开放数据的边界。在数据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的今天,“标准化”是首先要解决的。哪些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哪些数据是不予开放的?无条件开放的数据,能在哪查询到?有条件开放的数据,如何才能获取?为数据分好门类、分好安全等级,也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开放。

这也让我们正确理解“开放”二字。公共数据“开放”不等于数据的“公开化”,“公开化”意味着“透明”,意味着数据一夜之间变得“赤裸裸”。公共数据不是能“一眼望穿”的,获取和使用它,必定是有条件和规范的。

【编辑:丁翾】


(作者:秦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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