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日,地铁站等地,查处聚众载人“电动车”近千起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15日讯 15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公安交管部门获悉,交管部门每日组织千余名警力,在全市地铁站、客运站、公交站、商圈、医圈等重点区域,针对电动自行车聚众载人的情况进行摸排、查缉。两日,全市共查处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964起,非法营运22起。

民警现场查处电动车非法营运载客。通讯员张鹏摄

地铁站前载客电动车“落网”

10月14日7时20分,在解放大道徐州新村轻轨站前,一男子驾驶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搭载一名男性乘客,由江岸区建设新村送至解放大道徐州新村轻轨站,收取乘车人6元车费,被江岸民警现场查获。

经调查认定,电动自行车司机戴某某的行为构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

8时许,民警在徐州新村轻轨站当场又查获另一起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的交通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邱某某在面对民警时自称自己与乘客相识,只是顺便送送人,殊不知刚才收钱的动作已被执法记录仪录下。经调查认定,邱某某的行为构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

遇民警,甩客电动车也没逃掉

10月14日8时许,武昌交警在武昌区宝通寺地铁站附近路段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一辆后座载人的电动车摇摇晃晃地驶向检查点,看到交警检查,驾驶员急忙要乘客下车,因雨天湿滑,乘客险些滑倒。

民警见状立即上前询问,经现场了解,后座乘客与电动车驾驶人互不认识,双方约定以5元的价格,搭载乘客从百瑞景小区前往宝通寺地铁站。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蒋某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违法行为,民警当即对其电动自行车予以暂扣,并处以3000元罚款。

当天早高峰时段,武昌交警在该路段查获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2起,违法载人6起。

民警现场查处电动车非法营运载客。通讯员张鹏摄

载客营运将扣车罚3000元,违法载人罚20元

据介绍,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违反规定载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武汉实施《道交法》办法第六十八条,扣留车辆,并处以3000元罚款;违反规定载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武汉实施《道交法》办法第六十条第(四)项,处以20元罚款。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长江日报记者魏娜 通讯员张鹏 李玮 段菲 高梓健 詹晓静)

【编辑:刘艳】

(作者: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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