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被罚!主要违法事实为……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消息,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万元,处罚日期为10月12日。

其主要违法事实为:

经查,当事人为推销新产品,于2021年6月28日委托上海传采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制作了“SONY 更多精彩 随心记录 新机将至2021.07.07 22:00”等表述的互联网广告。当事人向传采公司提供了文字、图片等广告素材。6月30日22时,当事人通过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了涉案广告,并于7月1日9时45分将涉案广告予以删除。决定文书号为京朝市监罚字〔2021〕6364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罚款1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为: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为: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编辑: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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