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万新买的宾利居然有维修记录 ,车主索要2000万赔偿

长江日报融媒体3月1日讯(记者梁爽 通讯员王田甜)花费400万元购置了一辆宾利豪车,没想到开了700余公里后,就出现了驾驶系统故障。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者,市民朱女士(化名)前往4S店维修时发现,车辆在销售前就有过维修记录,而4S店并未告知。

朱女士认为,4S店及车辆进口商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故意隐瞒售前维修记录,以及新车刚交付即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于是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照车价的三倍赔偿,并索赔车辆原购车款、维修费及各种税费等共计2000万。3月1日上午,该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发:车辆销售前就曾维修

朱女士的起诉状显示,2017年12月,朱女士准备购买一辆宾利添越汽车。她到武汉某4S店咨询后,工作人员建议可以将汽车牌照上到公司主体名下,可抵税款。

于是在2018年1月17日,朱女士以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名义,花费400万元购车。

2018年3月2日,这辆车在仅行驶757公里时,发生驾驶系统故障报警。后朱女士于2018年3月10日至4S店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燃油泵模块及燃油泵故障,该故障此后又多次发生。

在4S店维修过程中,朱女士发现该车辆在此次维修前右前把手就已有过拆装痕迹,经朱女士多方查询,了解到该车辆在4S店出售前已进行过维修。然而,4S店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中未显示该车辆在检测时存在车辆须维修的情况,而在该公司内部系统中却显示存在维修、索赔记录。

原告:索要2000万巨额赔偿

此后,朱女士因购买、维修车辆发生各项损失计275万元,包括因维修车辆而支出的油费、误工费等。目前,车辆仍停在4S店内。

朱女士认为,其购车时4S店并未告知车辆曾发生过维修,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同时,该汽车实际为个人生活消费所购买,购车款项及其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支付,某科技公司系受朱女士指示代为办理相应手续,朱女士作为实际购买人享有相应权利,因此在4S店出现违约行为时,可直接向其主张权利。

因此,朱女士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4S店按朱女士所购车辆价格的三倍赔偿1200万元;要求撤销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4S店向朱女士退还购车款400万元,朱女士返还所购车辆; 要求4S店赔偿朱女士车辆购置税34万余元,保险费及车船税4683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86万余元;4S店向朱女士赔偿因购买、维修车辆而造成的损失275万元;车辆进口商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总额共计2000万元左右。

被告:公司主体不适用于三倍赔偿规定

庭审现场,争议焦点围绕朱女士并不是合同上的购车者,是否是本案适合的原告;4S店是否必须向购买者透露此前的维修信息、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公司名义购买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倍赔偿的规定等方面展开。

第一被告4S店认为,其并不知晓朱女士与科技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朱女士与4S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她并非是本案适合的原告。车辆是以公司名义购买而不是朱女士个人购买,公司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适用于三倍赔偿的规定。

此外,4S店还表示,在朱女士购车前,该店通过PDI检测并维修的是车辆的左后卷帘及车内阅读灯故障,不属于必须向客户披露的重大问题,并不影响安全性能,属于新车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为,虽然未明确告知,但消费者通过钥匙可以直接在4S店查询维修记录,也属于一种公开行为,不构成欺诈。

4S店称,该公司在检测后发现该故障后已经维修至可交车状态,与此后的燃油泵问题无关,燃油泵问题属于交付后的质量问题,应适用售后的三包规定,而不应适用三倍赔偿。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车辆进口商认为,该公司不参与零售,未参与车辆的交易过程,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未当庭宣判。

【编辑:刘思】

(作者: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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