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包工头逃匿,检察机关帮 22名农民工追回55万工资款

“3年多了,我都不抱希望了,真想不到司法机关帮我追回了这笔薪水”。近日,提起检察院帮助自己追回3万多元欠薪,农民工张先生禁不住连声称赞。

3日,长江日报记者从青山区检察院获悉,由于包工头王某拒不支付22名农民工工资,青山区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上网追逃,王某走投无路投案自首,今年春节前支付全部51万元工资款项。

包工头不办理余款结算  引发工人欠薪投诉

事情还得从2014年4月说起,上海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了武汉滨江某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武汉某公司将此工程的泥工以班组承包形式给自然人王某,由王某请人施工,并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王某与武汉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相关合同。

2015年2月,王某与武汉某公司办理了工程结算,结清了2015年2月之前完成的施工量工程款。同年9月工程完工,武汉某公司多次通知王某办理余款结算手续,王某因对结算单价提出异议拒不办理,引发了工人欠薪投诉。

唐某某、张某某等22名粉刷工是王某招用的,他们向青山区人力资源局投诉称武汉某公司拖欠其2015年3月至9月工资51万元,并持有王某出具的工资清单条。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审查后认定,滨江某工程粉刷工程结算总价148万元,截至2015年9月,武汉某公司已支付王某123万元。工程完工后,王某因单价争议不办理结算领取余款25万元,王某出具的工资清条单,金额合计51万元,超出工程总价26万元。青山区人力资源局认定,超出工程总价部分,可认定王某为本案拖欠工资责任主体,因王某逃匿,于2015年11月向王某公告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期满后王某仍未支付工资。2015年12月,青山区人力资源局以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受理审查期间,王某一直喊冤,称开始和武汉某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仅仅口头约定,自己曾签名一张空白的结算单,上面的内容是武汉某公司事后补写,和开始口头约定内容并不相符。因王某的否认,公安机关内部对案件定性有了分歧意见,加之王某离开武汉,案子就搁置下来。

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包工头认罪认罚

2017年1月,青山区检察院检察官了解到该案的搁置情况,遂从公安机关调取案卷,走访、调查相关证人,检察官认为,该案主要证据结算单有王某的签名,结算单价和方式也符合市场行情,有证据效力,而且王某在发案后离开武汉,并更换手机,无法联系,1年多的时间对拖欠的工资不闻不问,属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17年2月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将王某列为追逃人员。

2019年1月20日,王某主动到其老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移交武汉青山警方办理,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审查时,王某对拖欠工资事由认可,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支付全部工资款项,希望自己得到从轻处理。为妥善处理工资款项,青山区检察院召开协调会,邀请公安机关、区人力资源局、犯罪嫌疑人律师参加,共同商讨退还工资款项及如何发还工资款的具体方案。最终,由犯罪嫌疑人家属将款项存入青山区人力资源局的专用账户,表明嫌疑人诚恳退款的态度,再由人力资源局和王某具体核对后共同发放给被欠薪的工人。

据悉,根据王某的认罪态度、退款情节,青山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衔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作者:万勤 刘珂 田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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