狡猾偷砂贼被航行日记“出卖”,检察机关建议:累积量刑破解取证难

编者按:12日的全国两院报告中,专门提到长江大保护、公益诉讼与湖北,作为滨江之城、湖北省会,近年来,武汉市司法部门积极参与长江大保护,检察机关开展起“共抓长江大保护、促进绿色新发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督促相关部门对长江沿岸多个违法建筑进行整治、对三角湖等10余个湖泊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取得良好效果。市、区两级法院两级法院审理,依法审结建国以来长江流域首例涉水、涉砂黑社会团伙案,严惩非法采砂、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刘洋犯罪集团;判令盗伐林木的罪犯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助力“四水共治”,守护绿水青山。

长江日报融媒体3月12日讯(记者谭在龙 通讯员付静宜)长江日报记者从江汉检察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对“2018.3.9”特大非法采砂团伙提起公诉。该团伙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23名同伙,分9条采砂船,每次非法采砂量控制在刑事案件标准以下,采一船,卖一船,并设有攻守同盟,给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目前,检察机关正在采取组织累积量刑,破解这一难题。

打擦边球,团伙非法采砂取证难

2018年3月9日凌晨,武汉市水上公安分局会同水务执法部门组织联合行动,在长江汉南水域当场查获非法采砂船9艘,查扣江砂5000余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3名。经审查,该案是以吴某、姜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所为。该团伙中,由吴某、姜某负责组织采砂船、吊机船盗采江砂,再联系收砂船以20余元每吨的价格收购,从中牟取暴利,仅2018年3月4日至9日就盗采江砂2万余吨,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据了解,此案是近年来武汉市破获的一次性抓捕人数、查扣船舶数最多的非法采砂案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非法采砂入刑有了统一的入罪罪名和量刑标准,罪名为非法采矿罪。其中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非法采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办理此案时,检方发现,该团伙心存侥幸,打“擦边球”躲避法律制裁。据办理此案的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负责人陈冬透露,该团伙将非法采砂的船改装为载量2000吨内,倘若被现场抓获,根据江砂市价计算,涉案金额达可能就不到定罪标准,只能行政处罚。如此,不法分子只需要缴罚款,就能躲过一劫。

在吴某、姜某案件中,当场查获的江砂只有犯罪嫌疑人陈某、何某的采砂船开采的约1700吨江砂,姜某某的采砂船开采了约为800吨,王某的采砂船开采了一船约950吨,其中已过驳至胡某的收砂船上的约800吨,难以起诉。

所幸,经过办案人员仔细查找,收集证据,找到了该团伙的账本,让他们难逃法网。目前,陈冬曾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运用行政处罚权,并对因非法采砂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进行电子建档,同时开放给司法机关查询,如果累积到量刑标准,也应进行刑事处罚。

狡猾偷砂贼被航行日记“出卖”

2017年2月,武汉市一举打掉在长江煤炭洲水域以王某某、江某某为首的非法采砂犯罪团伙,该案也成为两高出台《解释》以来,湖北省首例以该罪名提起公诉的“非法采矿罪”案例。

“非法采砂行为通常是采一船、卖一船,现款现货交易。”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负责人陈冬说道。

长江日报记者了解到,在王某某、江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中案中,虽然人赃并获,但当场查获的江砂仅250吨,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远远没有达到非法采矿罪构罪起点。

案件进入检察环节,承办该案的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仔细翻检了移交来的查扣物品,一个不起眼的笔记本成为了关键。

原来,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有写航行日记的习惯,最新几篇日记结尾竟然记载着当日采砂数量。根据这一线索,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从已经转运的运砂船入手继续搜查,最终顺利查获了两艘满载的运砂船。之后,检察官又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于销赃数额认定不合理的,依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建议公安机关以每吨40元的市场价核算这批江砂价值。最终,该案案值被认定为27.4万元。

“多为现金交易,金额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陈冬说,从目前办理的非法采砂案件来看,涉案人员为避免被查,通常情况下,无相关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交易情况,一旦交易完成,造成交易数量以及金额难以认定。

【编辑:金鑫】

(作者:谭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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