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15日起,骑电动车打手机罚50元,共享单车坏了不回收按每车20元罚企业

长江日报融媒体3月13日讯 骑电动车打手机小心被罚50元;过天桥人行横道必须推行;共享单车损坏废弃了未及时回收,按每车20元处罚企业……《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自2019年4月15起施行。

骑车要小心,打手机小心会被罚

出于交通安全的考虑,《办法》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提出了要求。《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这些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一)实施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的;(二)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未下车推行的;(三)使用非机动车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载人、载物装置的。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或者装置,并处50元罚款:一)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二)加装、改装车篷、阳伞、车厢、座位、高分贝音响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或者有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的;(三)驾驶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自带或者加装动力驱动装置的手推车、板车、三轮车、四轮车、滑板、滑轮、平衡车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或者装置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加装、改装的非法装置,并依法予以收缴。

驾驶电动车要有证,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办法》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进行了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要有证驾驶。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 30日内,持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予以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对依法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以为其安装防盗芯片。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有效期为 5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延用,延用期为2年。每辆电动自行车可以申请延期2次。

《办法》还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年满16周岁,要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随车携带临时行驶号牌;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从事载客营运。

《办法》也指出,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未及时回收损坏共享单车,按每车20元罚企业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是很多市民短途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对这一新业态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交通运输部门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专项计划以及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编制本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和停放规划,根据容纳量进行区域数量调控。

《办法》鼓励经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应当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取,专款专用;要求企业在退出运营前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规定,未按照规定开设押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或者逾期不退还押金的,由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具体规定了经营企业在投放车辆管理方面的义务,要求经营企业根据车辆投放数量配备不少于 5‰的路面运营维护人员,负责停放秩序管理,定期检测车辆,及时回收损坏、废弃及不符合质量标准车辆,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并规定,经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未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未回收损坏、废弃车辆,未及时对禁停区域车辆进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车 20元的标准对经营企业进行罚款。

《办法》还对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承租人进行了约束性规定,并强调禁止未满 12周岁的儿童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整理:记者周建华 叶凤)

注:《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全文详见3月13日《长江日报》

【编辑:付豪】

(作者:周建华 叶凤)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