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气合同说停就停?两家企业对簿公堂 ,武汉法官断案化干戈为玉帛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0月28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刘辉)“正是因为有了蒸汽这种清洁能源,公司才成功实现了节能减排。”10月28日,在武汉市蔡甸区某工业园,一家材料公司的锅炉房开足马力,昼夜不停,为生产线供应蒸汽。

一年半前,因发生纠纷,这个锅炉房曾一度停止作业。

这家材料公司的主业是生产塑胶制品,近年来,生产过程不断优化,准备购买清洁能源进行生产。2019年,该材料公司和位于武昌区的一家能源公司签订供气合同,用蒸汽代替煤炭等原料进行日常生产。

双方签订《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由能源公司建设、运营和管理动力中心(锅炉房),利用天然气锅炉向该公司供应蒸汽,以实现降低成本、节能减排。为此,能源公司专门投资100多万元在该材料公司厂房内修建蒸汽设备,以保证生产。

岂料,双方在3个月试运行期间内因天然气调价导致结算价格调整而产生纠纷。

“合同约定蒸汽价款是按月结算,试运行3个月,结果他们一直都没有及时付款。”能源公司负责人说,2019年4月1日晚上8点,正式开始供应蒸汽,试用期为2019年4月、5月、6月3个月。这3个月以及7月前5天共实际发生蒸汽款项82万余元,但该材料公司仅支付了40万元。“催告了多次,他们都不付款,我们只好把蒸汽停了,投资上百万元的锅炉房也停止运营。”

面对能源公司的质疑,材料公司也有话说,他们认为,不付款是因为能源公司有错在先,擅自涨价,而且还曾经出现过生产的蒸汽共计发生2720分钟的异常,导致公司生产停机。“他们违约在先,按合同约定他们还要支付保障违约金81万余元。”

僵持不下,两家公司对簿公堂。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投入和后期的发展,没有直接一判了之,而是专程到现场调研。

“锅炉房生产蒸汽的设备一应俱全,生产能力正常,才运行了3个多月,直接拆除太可惜了。”谢燕临法官实地调研,她说,如果解除该合同,该锅炉房以及相关设施大概率会闲置或拆除,造成大量的社会资源浪费并且产生巨大的解约成本,同时,材料公司仍有使用蒸汽的需要,今后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

“案子可以直接判,但是暴露的问题也要关注。”谢燕临法官介绍,双方发生纠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合同中对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文字表述不清,存在歧义,进而导致双方理解出现差异。

去年12月,蔡甸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材料公司向能源公司支付41万余元的蒸汽服务费。

经她建议,在判决生效后双方已就原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初步磋商,拟在法官指导下就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便于双方今后顺利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再次产生纠纷。

“现在,公司的生产正常运转,每天产出的蒸汽大概有50多吨。”这家材料公司负责人介绍,经过几次磋商,现在供气合同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做了调整,合作一切顺利。

【编辑:刘艳】

(作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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