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经营需在项目所在地缴税才能拿到钱?市税务局:现代服务无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长江日报3月26日讯 武汉一家企业税务登记地在江汉区,跨区承接了黄陂区交通运输局的勘察项目,完工后被告知要先在黄陂区预缴2%的税款才能结算勘察费,但税务部门认为此举不符合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和税收管理规定。近日,该公司夏先生向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http://liuyan.cjn.cn/)反映,因为此事,公司400余万元勘察费迟迟未能到账。

夏先生向长江日报记者介绍,公司从事勘察方面工作,春节前夕前往黄陂区交通运输局结算勘察费时,对方的门口张贴了一份《关于提供黄陂区缴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告知按照区政府最新通知,区交通运输局所有工程款项均为区财政拨款,所有支出必须提供黄陂区税务局完税证明,否则不予支付交通工程财政拨款。

夏先生说,公司即使愿意在黄陂区缴纳那2%的税款,当地税务部门按规定也不会收,“事情僵持不下,后来我接到黄陂区相关部门电话,让我们公司在黄陂区成立分支机构,这样就可以在黄陂区缴税了。”

黄陂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此种情况必须回武汉市税务登记地缴税,不能跨区缴纳。黄陂区税务局已向区政府递交专项报告协调解决此事。

长江日报记者咨询黄陂区财政局,工作人员表示,近期接到过多起反映,工程在黄陂区,而纳税地点在其他区,确实是个问题。

在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长江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文,从2017年5月1日起,取消了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规定。

“总局(2017)11号公告出台后,市内建安企业原市内跨区报验登记和外出经营证明自动取消了,极大地便利了市场主体经营,同时也带来地方财政利益分配上的矛盾。”该负责人说,各区争抢税源,影响的是全市的营商环境。

该负责人介绍,武汉市、区税务局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经调查得知,网民夏先生所在的公司从事的是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属于现代服务,而非建筑服务,不存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的问题。

夏先生留言后多日,黄陂区回复了这条留言的办理情况:“您反映的情况属实,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对于该勘察单位结算勘察费款项的问题,我们已安排工作人员在对接办理,待安排妥当后办理结账手续。”

18日上午,长江日报记者联系夏先生,他表示留言后问题已解决,黄陂区交通运输局已同意支付勘察费,“黄陂区建议我们成立分公司,但如果我们不愿意,也不会影响工程结算。”

黄陂区交通运输局在回复留言时表示,对类似问题,已向税务、财政等部门反映,以完善相关流程和手续,提高服务质量。(记者汪洋)

【编辑:付豪】

(作者:汪洋)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