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违建强制拆除等费用由违建当事人承担

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作了关于《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二审稿增加全域空间管制和减量发展内容,明确街道乡镇发现违建可制止并依法处理,《条例》还规定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违建当事人或被依法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条例》自今年4月28日起施行。

增加全域空间管制和减量发展内容

报告提到,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进一步落实新版城市总规的新理念新要求新制度,为进一步落实新版城市总规,切实保障总规实施,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中增加规定相关内容。一是强化“两线三区”管控,提出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注重减量集约,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集中建设、限制建设和生态控制区域,实现全域空间管制。

二是明确减量发展理念,规定本市城乡规划实施应当按照减量提质的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减量、增减挂钩、综合平衡的实施机制,优化利用疏解腾退空间,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建筑进行更新改造。三是增加街区更新的规定,表述为:“本市建立区级统筹、街道主体、部门协作、专业力量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街区更新实施机制,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城市更新模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街道乡镇发现违建可制止并依法处理

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查处的职责分工以及街道的职责定位,此前审议稿曾规定查处违建由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

具体到街道的职责,根据中央、市委对街道新的职能定位,同时为下一步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预留空间,《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此外,根据中央和市委文件精神,建议增加街道“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的内容。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相比草案二审稿,《条例》在执法过程记录、投诉举报、执法公开等条款均有完善。规定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条例》完善公众举报制度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规定执法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违建当事人或被依法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条例》第六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多项罚则。包括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条例》规定,对违建的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将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理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条例》明确,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将被责令限期改正,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罚款。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将被责令限期拆除。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违规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外,《条例》明确,相关部门不得为违建提供水、电、气、热、通讯服务,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等。(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泽伟)

【编辑: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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