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规定,对家暴行为“冷眼旁观”将被依法处分

长江日报融媒体3月29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朱博)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反家暴纳入用人单位员工行为规范

明确反家庭暴力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和信息沟通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反家庭暴力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设立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同时,《条例》强调反家庭暴力应实行社会共治,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举报;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等相关服务;用人单位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内容等。

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场所和个性化服务

充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条例》规定,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临时庇护场所应有必要经费、设施、专业人员和固定场所,能稳定运营、有安全保障,并能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救助,妥善安排住宿,保护受害人隐私,提供个性化服务,还能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和社会组织为受害人提供医疗、司法救助及法律援助等转介服务。

家暴加害人违反规定或将被失信联合惩戒

《条例》保障家庭暴力事件处置及时有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平台,接到相关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做好处置工作;相关单位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开展家庭暴力风险评估,发现家庭暴力隐患的,及时预防和处理等。

幼儿园、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还规定,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编辑:朱艳琳】


(作者: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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