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补贴平均“退坡”50%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1日讯(记者李金友)财政部、工信部等四部委上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降低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通知自3月26日起实施,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过渡期。

根据这一通知,2019年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在2018年基础上平均退坡50%,至2020年底前退坡到位——不再给予新能源汽车补贴。

通知要求优化技术指标,坚持“扶优扶强”。稳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门槛要求,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要求,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

新政中,纯电动乘用车工况法续驶里程从不低于150km变为不低于250km,完全取消了250km以下续航车型的补贴。

具体来看,新能源乘用车设置两档补贴标准,续航250km以下的车型取消补贴,250≤R<400的车型补贴1.8万元,补贴下滑60%;R≥400的车型补贴2.5万元,补贴下滑50%;插电式混动车型补贴1万元,下滑55%。

新政中,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125Wh/kg,125(含)-140Wh/kg的车型按0.8倍补贴,140(含)-160Wh/kg的车型按0.9倍补贴,160Wh/kg及以上的车型按1倍补贴。

根据新能源汽车规模效益、成本下降等因素以及补贴政策退坡退出的规定,通知降低了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促进产业优胜劣汰。

但为了防止市场大起大落,政策也设置了过渡期: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

在过渡期间,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通知对应标准的0.1倍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过渡期期间销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

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如地方继续给予购置补贴的,中央将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应扣减。

据分析,对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补贴,可能将由补车转向补电(充电设施建设),新能源车运营成本优势将逐渐凸显。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