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来了: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说了算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3日讯(记者章鸽 通讯员金睿)3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深化全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重点提出了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等四方面改革措施,旨在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对于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说了算

据悉,《实施意见》中实行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坚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和行业特点等,采取不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落实工资分配自主权,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结合实际自主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其他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

此外《实施意见》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企业应当统筹考虑引进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员工满意度、控制人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收入分配制度。强调企业要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监督检查制度将更严厉,超发工资等违规行为将追责

长江日报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中监督检查制度将更严厉。明确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明确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研究确定非竞争类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定期开展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检查。

强调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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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改革的武汉特点有四个方面:确立了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即“一适应两挂钩”)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提出,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湖北省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一适应两挂钩”工资决定机制的确立,有利于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明确了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及对应比例。《实施意见》提出,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存在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等三种情况的,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80%;对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存在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等三种情况的,工资总额降幅不超过经济效益降幅的50%。具体的联动办法和对应比例,由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制定具体改革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强化了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实施意见》提出,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通过工资总额的增减,进一步激励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健全了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的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职责,《实施意见》强调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和工资总额的清算等提出明确要求。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明确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税务等部门定期对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企业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明确出现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扣回超提、超发的工资总额,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视违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编辑:金鑫】

(作者:章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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