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儿媳吵架,只因一句话,公公入狱,儿媳重伤!

广州日报讯 公公陈某毅和儿媳妇谭某因琐事吵架,遭责骂后,儿媳妇说出不赡养的气话,被公公掐住脖子。两天后,陈某毅将一个装有汽油已点燃的啤酒瓶扔向儿媳妇,导致对方烧伤致重伤二级。广州中院日前维持原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陈某毅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赔偿被害人33万元。

投燃烧瓶将儿媳烧成九级伤残

原判查明,2016年9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毅(1968年出生)因家庭纠纷,携带两个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去到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历三队温馨超市,使用打火机引燃上述啤酒瓶口的卫生纸后,将引燃的啤酒瓶扔向被害人谭某,啤酒瓶破裂后汽油洒出导致现场着火、被害人谭某烧伤。

经鉴定,被害人谭某四肢及躯干等多处二度烧伤面积达40%,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谭某因烧伤致全身瘢痕形成,行走受限,需长期康复治疗及功能锻炼,其伤残程度为九级。陈某毅于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害人谭某证实其婚后和公公陈某毅交流不多,案发前两天其叫陈某毅看超市,他就骂其,双方吵了几句,其说出不赡养的气话,但并无实际行动。吵架中,陈某毅掐其脖子,被拉开。案发时其在超市收银台,陈某毅拿烧着的酒瓶过来扔到其身上,当时超市没有其他人,陈某毅把收银台的口堵住了。

犯放火罪“恶公公”获刑十年八个月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毅无视国法,为泄私愤放火,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陈某毅放火致被害人九级伤残,可酌情增加刑罚量。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

综合考量被告人陈某毅的作案手段、危害后果、悔罪态度及本案起因等情节,判决被告人陈某毅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陈某毅赔偿329302元给谭某。

陈某毅上诉称,案发当天其饮酒过量,只是想吓唬一下被害人,并不是想让她受到多大的伤害,结果出乎其意料之外。

指定辩护人提出,陈某毅因家庭纠纷向特定对象扔引燃啤酒瓶,主观上只是想教训一下谭某,并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上也只导致谭某受伤,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本案为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也有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恳请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表示,上诉人陈某毅因与被害人即儿媳妇谭某发生口角纠纷后,欲报复、伤害被害人,其采取用汽油放火烧的方式,导致被害人烧伤至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投掷装有汽油的啤酒瓶,系放火行为,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同时构成放火罪。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应以放火罪定罪量刑。

温馨超市为对外开放营业场所,他人可自由进入;案发时为炎热的夏天,超市内无空调,被害人所处收银位置的上方天花板悬挂一把吊扇,当时为启动状态;被害人所处的木制电脑桌、身旁的烟、酒、油均为可燃物,超市内有纸巾等易燃物,上述客观情况足以使火势在空间上失去控制。

案发地周边建筑物密集,超市的前面、相连的后面及左右两边楼房均为居民住房,超市楼上还有六层出租屋,火势虽被及时发现并扑灭,但其行为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也有可能使其他公私财产遭到焚毁,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编辑:叶圣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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