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报销接待费用及公务车交通违章罚款,粮食购销公司经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14日讯(记者王雪 通讯员武纪宣)13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对公司违规报销接待费用、公务车交通违章罚款负有直接责任,一粮食购销公司经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徐小伟,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7月至今任东西湖区粮食购销公司经理、区军粮供应站站长、吴家山粮管所所长。2000年9月,徐小伟因失职错误被东西湖区粮食局给予行政记过处分。2018年3月,徐小伟因失职错误被区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17年1月至12月,东西湖区粮食购销公司报销12笔接待费用共5905元,均无派出单位和公务接待清单,违反公务接待相关管理办法。徐小伟在报销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上签批同意意见。

2015年至2017年,东西湖区粮食购销公司职工在驾驶公司公务用车期间发生13次交通违章。徐小伟作为公务用车实际管理者,在公务用车发生多次交通违章后,与公司副经理商议决定,将应由驾驶人个人负担的违章罚款2200元从该公司财务上予以报销。2018年6月14日,该公司将违规报销的公务用车交通违章罚款予以清退。

办案人员介绍,徐小伟身为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该公司违规报销接待费用及公务用车交通违章罚款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廉洁纪律。徐小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正风肃纪的拳头越攥越紧,但一些基层党员干部仍置中央和省市的三令五申于不顾,心存侥幸,对纪律要求至若惘然,在公务接待上“踩红线”、在公务用车上“闯雷区”,但终究难逃纪律的严惩。究其原因是没有把纪律规矩放在心上,对纪律规矩缺乏敬畏意识。严守纪律没有“捷径”,纪律不容“绕道走”。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体现到日常监督管理的方方面面,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管理制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规模,严禁超规格公务接待,加强公务用车监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持久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继续保持“违纪就查、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以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厉的措施治理作风问题,对那些无视党的纪律规矩、不收敛不收手的行为要从严查处,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反弹回潮。

【编辑:朱曦东】

(作者:王雪)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