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财政所出纳违规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14日讯(记者王雪 通讯员武纪宣)13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违规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一名街道财政所出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张红芳,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7月至2013年2月,任东西湖区金银湖街财政所出纳;2013年2月至2015年12月,任金银湖街核算中心副主任;2016年1月至今,任金银湖街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核算中心副主任。

2011年3月,时任金银湖街财政所出纳的张红芳,将公款以“金财”名义在银行转存定期存款10笔,2011年9月再次将公款以“金财”名义转存定期存款2笔。2013年9月,上述“金财”账户更改为张红芳个人账户,直至2015年1月,才从其个人账户提前收回本金和利息,转入金银湖生态园管理委员会对公账户,对张红芳个人账户进行销户。

办案人员介绍,张红芳身为党员干部,违规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党纪。张红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执纪者说

公款姓“公”不姓“私”,任何个人都无权将公款放入自己的腰包。将集体资金存放个人账户,暴露出目前仍有少数地方和单位存在集体资金监管存在漏洞、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以及基层党员干部法纪意识淡薄等问题。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查漏补缺,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将公款存放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进行公示或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方式实行竞争性存放,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将“暗箱操作”变成“阳光透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银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公款存放的监督检查,防范公款存放中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问题,有力推动公款存放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编辑:朱曦东】

(作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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