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考试作弊还参与代考,女大学生犯下两宗罪被判刑

长江日报讯 (记者万勤 通讯员杨睿)每年4月、10月,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季。一些不法分子嗅到“另类商机”,发展在校大学生作为下线,组织他们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作弊,而这些在校大学生,竟不知此事属犯罪行为,还自认为是勤工俭学。昨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江夏区法院获悉,两名在校大学生因参与组织考试作弊,替人代考被判刑。

寻找枪手代考,每科100元

25岁的尚某无固定职业,2018年4月9日,他为找“枪手”代考牟利,通过微信网络联系女大学生詹某,发送考生信息并指使詹某大量招募替考者,并许诺给予每名替考者每科100元、每名考点“负责人”每天人民币100元的奖励,詹某应允。

4月11日15时许,尚某邀约詹某见面商谈后,通过微信陆续向詹某转账支付共计8000元。随后,詹某通过组建微信群、QQ群以每名替考者每科60元的价格招募在校大学生,同为1999年出生的丁某、王某及徐某(均另处)等多人成为“枪手”,并介绍丁某作为江夏区某学院考点“负责人”与尚某联系,后尚某在洪山区杨家湾地铁站旁一酒店内将张某、梁某等多名被替考考生的准考证及身份证交予丁某。

“考点负责人”参与代考

2018年4月13日下午,女生丁某通过组建微信群聚集江夏某学院考点多名替考者,且其作为“群主”交代考试注意事项及集合发放准考证、身份证事项。

4月14日上午,丁某在江夏区某学院考点外将身份证、准考证发放给王某、徐某等多名替考人员后,丁某还亲自上阵代考,他们代替考生张某、梁某等人进入该考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月29日10时许,警方抓获尚某。

由于詹某、丁某、尚某三人到案时间不一,江夏区法院先后对该组织替考团伙三人分两案进行了审理。

江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尚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照《刑法》,被告人尚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詹某、丁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丁某还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判决詹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丁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办案法官:

大学生竟不知替人代考是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案主审法官、江夏区法院刑庭法官徐育华解释,这两个罪名是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但一些人却对此并没有清晰认识,一些大学生竟不知替人代考是犯罪。徐法官呼吁高校要在在校大学生中经常开展普法教育。

【编辑:祝洁】

(作者:万勤)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