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在府河捕捞螺蛳获刑半年,老板当庭说“再也不敢了”

小小的螺蛳,在河流中似乎随处可见,无足轻重,然而,一名男子许某却因在天然水域中大肆组织捕捞螺蛳被当场抓获。长江日报记者21日从黄陂区法院获悉,许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半年。

许某今年50岁,仙桃人,目前居住在东西湖区,从事个体工作。法院审理查明,从2018年10月底至11月10日,许某在无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多名工人,驾驶3艘捕捞船,使用禁用渔具吸螺机在府河流域捕捞螺蛳,每日采捕螺蛳数千公斤,通过变卖从中获取非法盈利。经当地村民举报,同年11月10日,许某等人船靠边卸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螺蛳9.79吨。随后,螺蛳被全部放生。根据相关规定,吸螺机为长江干流禁用捕捞工具。

庭审中,公诉机关在庭上列举了10位证人的证词。其中8名证人是跟随许某上船捕捞的工人。据他们称,每次行动从府河黄花涝码头上船,开到府河上游,用铁耙子在水底捞,再用高压泵管子将螺蛳吸起来,然后将螺蛳运输到黄花涝码头,由专人开着吊车拖运螺蛳。

“螺蛳不值钱,我是养鱼的,捞螺蛳主要是为了喂鱼。”法庭上,许某自称不知道自然水域是禁止捕捞的,不知道使用的工具是违法的。他还说并没有打捞螺蛳的经验。“再也不敢了,认罪认罚。”许某在庭上说。

据介绍,府河黄陂段是长江的支流,为自然生态水域,根据相关管理条例,为禁止捕捞水域。

公诉机关出具相关证据表示,螺蛳是天然水域内具有天然价值的水生生物,作为构成生物链和生态平衡重要的组成部分,一定情况下具有防治水域污染的功能。螺蛳可以保护水产资源生存环境,维系生态平衡,过度捕捞会损害江河湖泊的环境治理,加大环境资源修复的难度。依据湖北省相关水产管理条例,禁止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擅自大量采捕螺蛳。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止捕捞的天然水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许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依法没收许某非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

(作者:梁爽 张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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