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组装仿真枪被批捕,罪名不是"非法买卖枪支"

平时喜欢玩仿真枪的张某,在二手购物网站发布了自己组装的仿真枪信息,并成功出售给买家王先生。本想着将违禁品出手便可以万事大吉,不料还是触犯了法律。近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批准逮捕,但罪名不是涉嫌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而是涉嫌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这又是为何?

组装仿真枪后转手卖出,涉嫌犯罪被批捕

2018年10月,市民王先生在某二手购物网站上浏览网页时发现,有人在出售可以打钢珠的“快排”仿真枪组件。这对喜欢军事类物品的王先生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诱惑,于是他联系了卖家“走南闯北”。据王先生称,他以2600元的价格买了一套仿真枪的配件,卖家通过微信把组装图发给他。王先生组装完后试了试仿真枪,可以正常击发,目前该枪支已被民警查获。

很快,民警根据线索锁定了昵称为“走南闯北”的嫌疑人张某,并对其上网追逃,没多久张某就在老家被抓获并被押解回沪。据张某交代,他在网上购买水弹枪和卖家聊天时得知,一种叫“快排”的利用压缩气体击发钢珠的仿真枪可以自己组装,于是他通过购物网站找不同的卖家聊天了解组装“快排”所需要的配件和方法,最终成功组装出一把仿真枪。得意的张某向朋友炫耀自己的成果,却被朋友告知“快排枪是违禁品”,自己可能犯了法。情急之下,张某赶紧通过二手购物网站将仿真枪拆开后转卖,加价约700元将“违禁品”脱手给了买家王先生,也将自己送上了犯罪的道路。

经鉴定,涉案枪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张某贩卖的枪支数量未达2支以上,不构成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但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检察官告诉记者,张某成功贩卖枪支一把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险性,且通过贩卖该枪获得约700元的非法收入,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至于购买枪支的王先生,其行为同样违法,但因为购买数量未达2支以上,因此不构成犯罪。

最高法、最高检曾发文明确气枪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

事实上,关于买卖仿真枪被判刑的争议由来已久,刘大蔚案、天津老太赵春华摆射击游戏摊案都曾引起舆论对枪支认定标准的争论。

记者注意到,201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提出,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支的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不能仅仅考虑涉案枪支数量,还应充分考虑其他因素,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根据动力的不同,枪支主要分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从实践反映的情况看,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不存在问题。但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范围很宽,高则能达上百焦耳/平方厘米,危害性不小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低则可能刚刚达到枪支的认定标准,致伤力较低。

对于涉此类枪支案件的刑事责任追究和刑罚裁量,如不作区别,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鉴此,《批复》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调整。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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