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收受群众钱财,一名村支部委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28日讯(记者王雪 通讯员武纪宣)28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因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收受群众钱财,造成不良影响,一名村支部委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杨金梅, 200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11年任黄陂区乐河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2018年12月任乐河村党支部委员。

2014年底,黄陂区残联要求每村配备一名残疾联络员,残疾联络员每人每年补助2400元。乐河村由杨金梅对接协调此事,杨金梅安排本村一名肢体三级残疾人任乐河村残疾联络员。该名残疾人于2015年年底领取残疾联络员补助后,送给杨金梅600元;2016年、2017年年底,该名残疾人又分别送给杨金梅共1200元;杨金梅共计收取3000元。2019年1月17日,杨金梅将3000元予以退还。

办案人员介绍,杨金梅身为中共党员,从事村级事务管理中收受群众钱财,造成不良影响,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杨金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蝇贪虽小,但对群众利益的影响却不小。杨金梅作为一名农村党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钱物,损害了党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也给广大基层党员干部敲响了一记警钟,要从中汲取教训,谨记群众的钱财一分一厘都不能乱拿。各级党组织应全面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到基层、责任落实在基层,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普法教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执纪问责,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积极推进以案促改,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编辑:刘思】

(作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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