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涂改个人档案出生年月,一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受到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28日讯(通讯员武纪宣 记者王雪)28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因私自涂改个人档案上的出生年月,一名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受到警告处分。

王志勇,199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4月在东西湖区107公路管理所工作,2002年8月任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2004年3月任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党支部副书记,2006年4月任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党支部书记,2010年11月任吴家山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站长,2011年9月任吴家山治超检测站站长,2014年2月任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

1998年,王志勇调到东西湖区107公路管理所办公室,负责文明创建和劳资管理工作,调阅到自己的档案,私自将档案中的出生年月进行了涂改。

办案人员介绍,王志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个人档案出生年月进行涂改,构成违反组织纪律错误。王勇受到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工资以及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方面的工作中,违反党和国家的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不仅扰乱党员干部任用和选拔的秩序,影响公平竞争,更有损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是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认真落实“十一严禁”的纪律要求,用严格制度和严明纪律规范档案“建、管、用”各个环节,全面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质量。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保持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高压态势,重监督、强制约,对人事档案造假“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

【编辑:刘思】

(作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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