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堵路反将后车司机打骨折,蔡甸一恶势力团伙5名成员被判刑

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7日讯(记者万勤 通讯员蔡法)在KTV见色起意被拒绝就动手打人;随意停车堵塞交通还把催促的人打骨折,强卡恶要不如意就威逼打砸……在蔡甸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曾经不可一世的刘某及其4名团伙主要成员,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纷纷低头认罪。5月7日,长江日报记者从蔡甸区人民法院获悉,恶势力团伙头目刘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他成员也分别获刑。

庭审现场

证据显示,从2009年起,男子刘某经常纠集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余某等人,形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蔡甸区及周边区域,共同或单独实施了包括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的营商环境、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9年7月,刘某授意姚某乙、姚某丙来到蔡甸区某建筑工地索要工程未果,于次日以威胁的方式强行要求施工现场停工。同年7月3日,在得知该工地负责人在蔡甸区建设局办事后,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携带钉锤等凶器来到蔡甸区建设局,将工地负责人停放在建设局楼下的小轿车砸损。7月22日,因工地负责人仍未满足该团伙无理要求,经刘某授意,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余某再次来到该工地将其办公室砸损。

2010年,另案罪犯钟某(已判刑)进行高利贷等违法活动时,认为同为放高利贷的柏某抢了其“生意”。为教训柏某,2010年9月9日上午,钟某邀约刘某恶势力团伙对柏某实施打击报复,持洋镐棒、砍刀等凶器砸碎柏某所乘车辆车窗,将作案工具伸入车内将柏某颈部、四肢等处砍伤、并将同行人员赵某脸部砍伤,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柏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4年12月8日,刘某等恶势力团伙参与另一犯罪团伙李某、黄某(均已判刑)等人暴力催债。将武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毕某、秦某打伤,并持刀、枪等凶器威胁该公司董事长杨某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毕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秦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6年5月9日,其团伙成员姚某甲及黄某、石某、周某(均已判刑)等人到蔡甸区某KTV准备唱歌。黄某看见少女邓某年轻漂亮,便无理地向其提出陪酒陪唱的要求,被邓某拒绝。姚某甲便指使黄某、石某、周某等人在包房门外等候,自己进入包房与对方“协商”,当即遭到邓某父亲邓某某的严词拒绝。姚某甲对门外大喊一声“跟我打”,等在门外的黄某、石某、周某等人冲进房间用玻璃酒杯等器具围殴邓某某及其妻子李某、女儿邓某、同行人员李某某。造成被害人邓某某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其女儿邓某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其妻子李某头部外伤,同行人员李某某额顶部头皮下血肿。经鉴定,四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7年8月18日,刘某驾车经过蔡甸区蔡甸街同心路某海鲜餐馆附近时,因在道路中间停车与他人交谈致道路堵塞,后方车辆驾驶员袁某以鸣笛的方式催促刘某等人让路,刘某见状下车对袁某叫骂,袁某不服下车与刘某对峙。随后,刘某与同行人员将袁围住,并持铁棍对袁某的身体进行击打,造成袁某多处受伤。经鉴定,袁某的主要损伤为左侧第6、7 肋骨骨折,其所受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蔡甸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余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营商环境,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主犯刘某、从犯姚某甲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遂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姚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姚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姚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余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编辑:付豪】

(作者: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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