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公开宣判,曾开办8家卖淫嫖娼场所

人民法院报讯 5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以葛某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葛某海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401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名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某海自2013年起,陆续吸收了被告人谢某鹏、周某、付某良等成员,在沙河口区、西岗区以经营松骨、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为名义,开办了八家卖淫嫖娼场所,招募、容留多名卖淫人员向嫖客提供性服务。该组织通过制定卖淫服务规范、确定嫖资提成比例、收取卖淫人员押金、安排串场服务等手段管理、控制卖淫人员,攫取非法收入。

同时,为保障卖淫利益,被告人葛某海纠集被告人谢某鹏、盖某杰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被告人葛某海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谢某鹏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袁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海、谢某鹏、盖某杰等人管理、控制多人进行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赵某等人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予协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葛某海等人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等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对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

以葛某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架构稳定,成员固定、众多,防范检查措施严密,多次、长期实施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侵犯了其他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以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叶圣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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