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拟规定:进地铁拒安检,禁止乘车

北京青年报讯   5月10日,司法部官网发布《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到2019年6月10日。

《条例》拟规定,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饮酒、吸烟、乱扔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同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公共交通配套设施

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用

《条例》拟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使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详细规划相互衔接,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依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其收益应当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首末站、中途停靠站、换乘接驳站、公共汽(电)车专用道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同时,建设城市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枢纽站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等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和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系统、安全监控和防范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消防安全系统以及无障碍设施。

除此之外,明确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条例》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招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值班员、行车调度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记录。

除此之外,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而且,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重点岗位安全背景审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任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职业道德、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将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置,保护乘客安全。

同时,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在安全管理方面,《条例》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不得扰乱乘车秩序

禁止非法拦截公交车

同时,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饮酒、吸烟、乱扔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

《条例》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中心、车辆基地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区域;干扰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擅自操作带有警示标识的安全装置;破坏、盗窃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条例》拟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范、治安防范、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条例》还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运营过程中定期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督促运营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文/本报记者 高语阳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拟规定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应当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乘客未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权要求乘客补交票款,并可以加收5倍以下票款。

乘客拒绝支付车费,或者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从事不文明行为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编辑: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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