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偷拍业主电梯亲热视频并传播,律师:公共场所监控信息仍受法律保护

近日,四川宜宾一小区保安拍摄一对夫妻电梯内亲热的视频,口出不逊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造成恶劣影响。合肥盈科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表示,电梯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不意味着公共监控摄录的个人信息可以被随意窥探、散播。该保安的行为已经违法,应该受到相应处罚。

相关视频在网络发酵后,该小区物业公司报警。宜宾翠屏区公安分局西郊派出所接警后,迅速抓获违法人员肖某某,并确认了相关违法事实。接警后,迅速抓获违法人员肖某某,并确认了相关违法事实。警方查明,2022年6月16日21时40分许,肖某某在小区监控室内,未经他人允许,私自拍摄黄某某和妻子唐某的亲热视频,并将其发布到互联网上,对黄某某和唐某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6月17日下午,翠屏区公安分局决定对肖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此后肖某某被其所在的宜宾展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辞退。

同日下午,物业公司发布致歉信称,该公司员工肖某某的个人行为给乘电梯当事人、小区及物业中心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公司将对此员工严肃处理,并将进行辞退永不录用。该公司表示,在以后工作中坚决不再出现此类事件发生,并请全体业主监督。

涉事物业公司致歉信。图源/网络

合肥盈科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表示,电梯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不意味着公共监控摄录的个人信息可以被随意窥探、散播。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只有在取得个人同意,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需等情形的,才可以处理个人信息。其他情形下,无论是公共监控的所有者或其他人,均无权随意散布、传播个人信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保安的行为已经违法,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九派新闻记者 刘萌)

【编辑: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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