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针病人上厕所摔断左腿,医院因此赔了8万多

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26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向昱璇)本来是去医院治病,却又添了新病,年过四十的王琳打吊针却在厕所摔成骨折,大声呼救无人救援还昏倒在厕所。近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洪山区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存在严重过错,在该事故中承担九成责任,赔偿王琳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8万余元。  

打针女病人上厕所摔昏过去

2017年8月,41岁的王琳(化名)在我市某医院挂号就医,经诊断需要打消炎针。就诊第三天,王琳在挂吊瓶的过程中独自上厕所,因地面有水太滑导致站立不稳,左脚的脚踝滑进分隔蹬位间的木板被卡住,后整个人滑倒在地,左腿皮肤被木板划开一个大口子,鲜血直流。

王琳大声呼救,却无人响应,后昏迷倒地,大约十五分钟后王琳苏醒,她再次大声呼救。在其他人的帮助下,喊来医院医务人员将王琳送往急救室。 

经医生诊断,王琳左侧胫骨开放性骨折,左腓骨粉碎性骨折、皮肤坏死,轻度贫血。 

住院21天被公司劝退

住院21天期间,王琳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后回老家鄂州报销2万余元。回鄂州期间,因伤口感染,个人又花费医疗费近千元。 

王琳说,住院期间,自己没法工作,没法打理家务,年迈的父亲不顾自己病重的身体坚持买菜做饭,每天两次往返来医院送饭,每次要坐车2个小时。在照顾女儿期间,王琳的父亲因操劳过度不幸离世。

因为伤情严重,王琳被公司劝离岗位,目前收入仅为1000元,受伤前的在岗工资为3500元。  

2018年,王琳申请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虽然不构成伤残等级,但是后期治疗费预计达到2万余元,同时误工损失为180日,护理日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  

看病受伤医院要负责

工作丢了,父亲也去世了,这一连串的打击,在王琳看来都和自己骨折住院的遭遇相关,她越想越觉得委屈,自己在厕所滑倒医院到底要不要担责?2018年5月,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近10万余元。 

她认为,医院要承担主要责任,原因如下:第一,卫生间属易滑易摔之地,医院没有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如铺防滑垫之类;第二,大医院病人非常多,医院没有安排专人在卫生间这类人员出入频繁的场所进行巡查,安全措施不到位;第三,卫生间分隔蹬位的木板与地面有间隙,存在安全隐患,加重了原告摔倒造成的损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 本次事故中,医院未尽到足够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告知义务,造成原告身体健康受到损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王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医院承担90%的责任,原告自负10%的责任,医院需要赔偿王琳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8万余元。  

【法律要点】

1、王琳作为原告能同时主张误工费和工资收入吗?     

答:原告既主张了误工费,又主张工资损失,原告赔偿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属重复请求,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答: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必须对他人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编辑:金鑫】

(作者:耿珊珊)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